之价十倍官田,贫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虚粮,又令摊纳,追呼敲扑,岁无宁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那移,并轻分重。此小民疾苦,闾阎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请定均粮、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与蠲免。而合官民田为一,定上、中、下三则起科以均粮。
富人不得过千亩,听以百亩自给,其羡者则加输边税。如此,则多寡有节,轻重适宜,贫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所司熟计其便。”
不行。
越数年,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馀石,然那移、飞洒之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正。”於是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四千馀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六万馀石补之,馀请豁免。户部终持不下。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徵。”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亩清丈,定为等则。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曰元额稽始,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运馀拨存,曰存馀考积,曰徵一定额。
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贺,曰恤政,曰公费,曰备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力差,曰马差。著为例。
徵一者,总徵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
明史 食货志一、二(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