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
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徵。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如州县官多佥粮长,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疏下,户部言:“所陈俱切时弊,令所司举行。”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充。宣德间,复永充。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利。其罢者,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景泰中,革粮长,未几又复。
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帝恐纷扰,不从。
给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赋,有受地於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谓之坍江。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夫民田
明史 食货志一、二(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