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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西州制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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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四章 中平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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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朝廷清查天下田地,凡不能证明为有主之田地,一律收归国有;

    第二条,朝廷以国有土地为基础,实行屯田制,鼓励饥民屯田;

    第三条,朝廷鼓励开垦荒地,凡开荒者,土地三年不收赋税;

    第四条,朝廷自太仓拨出一百万石粮食,各郡也需从府库拨出若干粮草,赈济饥民;

    第五条,朝廷重新选派刺史巡视各郡,沙汰贪污官吏;

    第六条,在尚书台外以及刺史府‘门’外设立密箱,鼓励百姓书写检举信,揭发贪官污吏;

    第七条,加大对贪官的惩罚力度,凡贪污受贿过万钱者,一律抄家斩首,过十万钱者,尚须全家下狱,过百万钱者,再罚全家男子充军,‘女’子为官奴;

    第八条,保留买官制度,并将买官的‘花’费提高众多,万石者如丞相、大将军,需向朝廷缴纳良田十万顷、钱五千万、布帛一千匹;五千石者如三公,需向朝廷缴纳良田五万顷、钱一千万、布帛百匹,依次递减;

    第九条,鼓励各郡官营尚坊大量生产丝帛;

    第十条,鼓励各世家与西凉通商;

    第十一条,命令各郡向朝廷推举孝廉、自太学简拔人才授官;

    第十二条,停止土木之兴,停止征发徭役,并将正在服徭役的人遣回原籍;

    第十三条,重修汉法,规定日后徭役不再是所有平民的义务,一切触犯重罪的刑徒需要服徭役;

    第十四条,取消人头税的征收;

    第十五条,将田赋从十税一降低至十五税一;

    第十六条,大减宫用度,放还宫及各地行宫总数

第六百三十四章 中平新政(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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