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汉末武圣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两百一十六章 立军法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了治那些行为散漫的军卒。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第三条军令,为的是防备有士卒懈怠,不能严格完成主帅下达的命令。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第四条军令,为的是防备士卒们相互抱怨,动摇军心。

    只不过,这一条军令,就显得有回旋空间。

    更教难制,方才斩首。

    也就是说,假如有人只是稍微抱怨,如果能够及时改正,也会被免罪。

    假如有士卒屡教不改,只能斩首示众。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军队要保持严肃气氛,太过轻佻就会影响军容、军心。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行军打仗,武器装备非常重要。

    假如士卒连自己的武器装备,以及部队旗号都保养不好,战斗力肯定高不到哪里。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对于这点,关羽再三强调。

    盟军总兵力超越二十万,营寨跨越百余里,并非所有士卒都严于律己。

    假如

第两百一十六章 立军法(5/7)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