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宋明月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222章 刑不上士大夫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立诛无赦!”

    众锦衣卫纷纷拿出早已备好的镣铐锁链,上前拿人,不一会,将百余人呼啦啦的全部锁了起。

    上百名白日里还威风凛凛的父母官,此刻全部像斗败了的公鸡般,纷纷垂下了头,唯独那张越似乎豁出去了一般,依旧高昂着头,又转过身,冷冷的瞪着赵皓。

    “下官乃崇宁四年一甲进士及第第九名,据下官所知,寿安侯虽膳诗词画,却绝少熟读经律例,且虽为三品大员,却为官不过一年,故此下官不得不提醒寿安侯,自古礼法有,刑不上士大夫,我朝太祖更是明令:不得杀士大夫及上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还请寿安侯记之,慎之!”

    刑不上士大夫,自西周而始,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但是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据宋史?苏颂传记载,北宋熙宁二年,金州知州张仲宣因贪赃枉法而被判死刑,司法官对其处以脊杖刑和黥刑,然后发配海岛。审刑院知院事苏颂听闻此案后,向宋神宗上奏说,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对其处以黥刑,并令其与徒隶为伍,即使他这个人不值得怜悯,但仍然处罚过重,因为这使大夫的名誉受到了污辱。宋神宗认为有道理,于是免除了张仲宣的杖刑和黥刑,将其流放贺州。此后针对官吏不适用杖黥法,成为宋朝固定的法律制度。这是对“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制度化。

    正因为有宋一朝对士大夫的极其优待,号称天子与士大夫共享天下,这才造成了士大夫们贪赃枉法、争权夺利

第222章 刑不上士大夫(3/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