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比较固定了,主要涉及刑名、巡察、监考、驿传等方面事务。
概括来说,清代按察使的职务具有司法和监察两大属性。
就其司法属性而言,清代按察使具体任务就是主管刑名案狱。
其一是主管省内的诉讼案件,当然也不是一省之内的全部案件都要经过按察使之手,但是涉及省级公职人员的刑事案件以及下面州县无力裁断而上报到省的诉讼案件则都是需要按察使过目经手的。
另外,清朝本着“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对于初审时已经定刑结案的省内刑事案件,也要求再转到臬司衙门进行再次核查,以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如果真的发现案件审理有不合理之处,便须将初审结果驳回,或打回原处要求重审,或委以他处另审,并且按察使有责任揭参该案的初审官员。
除案件复核之外,按察使有时还会遇到亲审京控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一般较少,但案件往往情节较为恶劣,多为重大命案,多因涉案人员或家属对地方审判结果不满意而以告御状的形式上告到朝廷,通常会由刑部受理,但具体审理时,往往由按察使参与取证公断。
其二便是负责管理省内的司监,所谓司监,指的是臬司的监狱,清代各省之内最大的监狱就是司监了。司监的主管称为司狱,虽然司监的具体事务具体交由司狱管理,但是由于司狱的上级则是按察使。
因此从责任上讲,按察使是司监的首要责任人,倘若司监发生重大失误,例如死刑犯越狱,按察使难逃其咎,将被降级留任。
其三是负责秋决审核和监刑,清代每年秋季都会对一些判处死刑的案犯集中
第一百七十六章 年终大会(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