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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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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章 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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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录为私有,其余,则按旧制,依旧为私用。”
“凡无主之荒地,除道路、矿山、林场、河道之外,凡秦人皆可开荒!”
“所开荒地,凡未在田策记录,七成归于开荒者,三成归于秦国!”
“凡私有田土,自耕,则十五税一;凡委于农会耕种,则二十税一!”
“并,请众卿助寡人……整肃吏治、清理枝节,于各地,开办农会,为国人免费提供物资,助其开荒。”
“凡有助力、出钱出物、出粮者,按出资配比,可获农会所开荒地之份额!”
朝臣们喜出望外。
“王上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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