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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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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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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帮凶流放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均不准缠足,否则其父母会被流放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场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的未成年人时,其报酬必须与成年人相同。

    法律还规定,在家庭或者宗族出现虐待导致受伤甚至致残的,不需首告,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

    而‘妇’‘女’的财产权也有明确规定,‘女’子的婚前财产,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后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夺。‘女’子和离后,其婚前财产必须还与‘女’方。而家的妾被赶离出家‘门’时,男方必须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资。

    在这条法律的编者按指出:大明国内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明国提倡孝,但不提倡愚孝,圣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禽兽都知道要抚育好后代,希望在大明这个礼仪之国,不要出现弃子不养,父母不赡的人伦悲剧。

    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但争议是可以的,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那先要按照法律来执行。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在各地开始进行州县的机构改革。

    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县衙内只有知县和县丞及各种吏员,负责管理民政。而主薄则加入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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