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看,艾斯纳犯了严重的程序性错误。他应当先就其提名人选交由公司提名委员会讨论,如果提名委员会认为是适当人员时,应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向董事会提出报告,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司才算是正式决定聘用此人选。可惜,艾斯纳没有这么做。艾斯纳只是事后给其他几个董事打了几通电话,事情就算敲定了。
天才经纪人奥维兹并没有如艾斯纳所期盼一样能转变角色融入到管理团队中来,奥维兹根本就缺乏驾驭迪斯尼这样巨人公司的能力和经验,更缺乏迪斯尼世界所需要的创意和协调能力。很快,上任后的奥维兹并不能扭转公司局面,公司情况更加恶化。他任人唯亲、滥用权力、独来独往、与其他董事交恶、占用公司财产等一系列劣迹,让艾斯纳火冒三丈,刚过15个月,艾斯纳就炒掉了奥维兹的鱿鱼。
同样,在解雇奥维兹一事上,艾斯纳犯了法律程序性错误。他本该把解雇意向交由提名委员会来讨论,然后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呈交至董事会表决通过。解雇一个公司高管事关重大,更何况对象是公司总裁,公司三个权力中心之一。可惜,身为ceo的艾斯纳在自己觉得必要时,就径自宣布了解聘奥维兹的决定。
第二点是用钱不慎,就比如说1996年的时候,奥维兹卷起高达14亿美元的离职补偿金离开了迪斯尼公司。
从伦理上讲,巨额的补偿金应当是对受领者给公司做出超凡贡献的奖赏,而不是给失败者的安慰金。奥维兹担任公司总裁期间,公司业绩不升反降,高层人际关系紧张,尤其是奥维兹把私人开支列在公司账下,多达14万美元。在这样情况下,奥维兹依然没有阻碍地
513.迪士尼掌门人(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