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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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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三章 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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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政府的要求,运河公司并不是一定不能接受,关键是“回报”——仅仅“赔偿运河公司为挖掘自多美拉河谷至运河地区那段水渠所花的费用”,是远远不够滴。

    于是,谈判卡住了。

    伊斯梅尔无奈,恳请法皇拿破仑三世出面“仲裁”。

    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运河公司由法国人掌控,你和运河公司打官司,居然请法国皇帝“仲裁”?

    只能说,彼时,拿破仑三世各种光环加身,伊斯梅尔这种“小地方”的领导人,对皇帝陛下,还是十分迷信的。

    一八六四年三月,拿破仑三世组成“调解委员会”,经过一番装模作样的“调查”,作出如下仲裁:

    废除劳工法令,埃及政府向运河公司赔偿四千二百五十万法郎——扣除公司拖欠埃及劳工的工资四百五十万法郎,实际应赔偿三千八百万法郎。

    运河公司放弃淡水渠的所有权,保留使用权,埃及政府赔偿一千六百万法郎,并保证完成淡水渠的挖掘工程;

    运河公司保留运河工程所需的二万三千公顷土地,放弃多余的六万公顷土地,埃及政府赔偿三千万法郎。

    三项赔款总计为八千四百万法郎。

    这一“仲裁”自然是偏袒运河公司的,可是,伊斯梅尔作茧自缚,不能不表示同意;不过,好歹劳工法令是废除了,淡水渠的“所有权”也争了回,另外,还收回了六万多公顷的土地——也算过得去了。

    一八六六年初,谈判双方达成最终协议,除拿破仑三世“仲裁”相关内容之外,还加上了一条,埃及以一千万法郎的高价,赎回运河公司以一百七十万法郎购得的

第二五三章 介·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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