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疆域领土、公共资源以及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利。但奴隶却不是生儿有之,天生就能够享受这些权利的。一个奴隶,当还是一个奴隶的时候,他是由他主人养活的,他享受的一切都是都是由他的主人给予并付账,并没有侵犯整个国家的社会资源和公共福利。现在当这个奴隶不是奴隶了,如果法律允许他什么都不必做就可以成为公民,那实际就等于是他挤占这个国家属于其他公民的资源白白享受各种福利。这当然不合理也不可能。”
“所以,为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公平,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相似的规定,要求自由的奴隶必须缴纳一定数目的社会资源补偿税然后才能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形式上会有很多表现方式,比如说连续纳税多少年,购买了多少不动产,掌握了某种技能,或者在某些特殊的岗位上服务了多少年之类的,不一定是直接收钱,但究其根本,就是一种社会资源补偿税。”
“一个失主的奴隶,通常身无长物,别无特长,除了自由一无所有,他们过去的主人如果愿意替他们出这笔社会资源补偿税还好,如果不愿意,那么靠自己能能付得起的可能几乎没有。他们不是奴隶,是自由民,但又不是公民,不享有公民权,国家的一切福利与好处都与他们无关。于是,在奴隶与公民之外,一个实际上的贱民阶层就形成了。他们很可能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并且子孙后代也没有受教育权力,一出生就是贱民。只能从事某几种特定的行业,并且报酬甚至人身安全都很难保障。因为直到他们满足条件成为公民为止,他们本身很有可能都不适用于任何国内法,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所有国内法,于是也就没法受法律保护。对于贱民这个阶层说,如
第548章 社会资源补偿税(2/6)